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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于乙,双方付款提车。甲的朋友丙对甲的汽车一
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于乙,双方付款提车。甲的朋友丙对甲的汽车一
admin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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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于乙,双方付款提车。甲的朋友丙对甲的汽车一直十分喜爱。2010年3月10日,丙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此车。甲欣然同意,并当即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乙B.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丙C.丙有权要求乙返还汽车D.丙无权要求乙返还汽车
选项
答案
BC
解析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于乙,双方付款提车。但是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2010年3月10日,丙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此车。甲欣然同意,并当即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的丙。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丙已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因此对于丙而言乙对汽车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丙有权请求其返还。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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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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