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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以自己的钢琴为他人设立质权的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以自己的钢琴为他人设立质权的
练习题库
2022-08-02
36
问题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以自己的钢琴为他人设立质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C.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张某将其收入捐赠给青海地震灾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D.张某对李某说我考上博士一定请你吃大餐,后张某如愿考上博士,但未兑现承诺,张某构成违约
选项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A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结婚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物权、交付标的物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C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欲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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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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