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

最全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甲无法将货款交付给丙。于是甲告知丙“乙是委托人”,丙遂以乙为相对人,但不久即发现乙经济状况恶化而甲很有钱,便又提出以甲为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

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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