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

免费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2017年真题)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C.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D.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选项 A.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
C.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
D.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答案 A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选项正确。
《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故B选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条虽未确定明确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是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标准,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时考虑严重后果的标准之一,但显然不是唯一标准,故C选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本题中,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本题未交代赔偿义务机关何时作出赔偿决定、是否复议或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决定以及何时作决定,故无法给出确切的上一年度,但朱某在2016年3月15日提出赔偿请求,若赔偿义务机关当年作出赔偿决定且未经复议和赔偿委员会决定,最早的上一年度亦应是2015年,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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