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

admin2022-08-02  45

问题 (2016年真题)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选项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答案 A

解析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一般认为,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①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④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本题中的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A项正确。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①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②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③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④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本案中,手机即为网络聊天记录的原始存储介质,但不一定必须随案移送。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查证属实有很多种方法,不一定必须经过被害人核实。C项错误。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起因,与犯罪具有关联性,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137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