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

练习题库2022-08-02  63

问题 (2016年真题)《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选项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答案 B

解析 责令退赔的只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违法财产、不法原因给付给对方的财物都是不能返还。赌博罪中的赌资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没收。A选项错误。
单位的公款本身和所获利益都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行为人挪用公款所获利益是应该予以退赔。退赔的数额以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为准,而不是以其拿到违法所得财物之后进一步进行投资、消耗而转化后的财物为准的。B选项正确。
丙向李某行贿100万,这100万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他人的财物,属于不法财产,应该没收。如果先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后责令丙退赔100万元,相当于进行了两次法律评价,不合理。C选项错误。
在共同犯罪当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要共犯人发挥了作用力,就应该把这个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的共犯人。违法所得只有30万,故一共追缴30万元即可。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1159.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