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从业资格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罗某,审理时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罗某,审理时
练习题库
2022-08-02
53
问题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罗某,审理时未满18周岁,本案审理和宣判应当不公开进行B.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经19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C.被告人贾某是未成年人。法院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D.未成年被告人魏某当庭拒绝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应当予以准许E.未成年人鄢某,犯罪时未满18岁,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应当封存其犯罪记录
选项
A.被告人罗某,审理时未满18周岁,本案审理和宣判应当不公开进行
B.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经19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C.被告人贾某是未成年人。法院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
D.未成年被告人魏某当庭拒绝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应当予以准许
E.未成年人鄢某,犯罪时未满18岁,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应当封存其犯罪记录
答案
B
解析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知。本案应当不公开审理。又根据《刑诉解释》第57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可知,任何案件都要公开宣判。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刑诉解释》第550条的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选项B正确。
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⑥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可知,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不能适用速裁程序。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50条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在5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选项D错误。
选项E,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可知,选项E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1047.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罗某与万某出资成立AB
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对于反诉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
小罗某日在通行“××隧道”时,隧道上方突然松动,掉落一块巨石,小罗躲闪不急撞上巨
下列选项中技术合同无效的为:()A.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
甲、乙、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关于专利申请权,下列选项不正确
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A.以方某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 B.动物腹中的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
下列选项中,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是:()A.夏某从鲜花店购买进口的郁金香,店
随机试题
Communicationisfarmorethanspeechandwriting.Mostofusareawarethat
Mr.Taylorfeltvery________atthesuggestionthathehadstolenthecar.A、impat
Weallliketofeelneeded.Butnewresearchsuggestshavingasenseofpurp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资格。 Ⅰ.不再具备基金
炼糖时,蔗糖的转化率为A.10%~30% B.40%~50% C.30
在制定组织的职业生涯规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股价的移动规律,下列论述不正确的是()。?A.股价移动的规律是完全按照多空
能选择性作用于H受体,具有扩张毛细血管、舒张前毛细血管括约肌、增加前毛细血管微循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摸式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备案的部门中不包括()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