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康诰》云:“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尚书·大禹谟》又云:“明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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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尚书·康诰》云:“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尚书·大禹谟》又云:“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上古典籍《尚书》中的有关记载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演变的反映,或被后世作为论证的依据。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法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确立的法制思想B.汉代初期奉行“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治国方略C.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D.“明刑弼教”成为明清推行礼法并用政策的思想基础

选项 A.“以法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确立的法制思想
B.汉代初期奉行“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治国方略
C.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
D.“明刑弼教”成为明清推行礼法并用政策的思想基础

答案 C

解析 A选项考查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会失去上天的庇佑,新的有德者即可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以德配天”。在这种政治观念支配下,周初统治者为实践“以德配天”,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用“德教”的办法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法迫使臣民服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这一思想深深植入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论的圭臬。A选项“以法配天”内容错误,不当选。
B选项考查汉代的法律思想。秦朝末年,天下大乱,民不聊生。汉朝建立以后,为休养生息,黄老思想在汉初一直居统治地位,并辅以儒、法思想。文帝、景帝时期,仍然以黄老“无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到汉武帝时期,即汉代中期以后,法制思想发生重大变化。经董仲舒对儒家思想的阐释发挥并经汉朝统治者采纳确认,“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汉朝的治国方略,并对后世影响深远。B选项内容错误,不当选。
C选项考查唐代的法律思想。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重要特征之一是“礼律合一”。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的强力统治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像坚实构筑的“钢筋混凝土”一样有力地维护了唐王朝的统治。C选项内容正确,为当选项。
D选项是干扰项,该选项考查明清时期“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正如题干所言,“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其为“明刑弼教”。宋代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先教后刑”。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了突破。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与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经朱熹的阐释,德和刑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刑不再处于“从属”地位。这一变化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一“礼法合一”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迹,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和发展方向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倡导“德主刑辅”的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严刑峻法,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而不是礼法并用政策)提供
理论依据。D选项内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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