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还和丁、戊共同故意杀人。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

练习题库2022-08-02  3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还和丁、戊共同故意杀人。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被判处拘役6个月,丙被判处管制1年,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戊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5年。关于本案的执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对于甲的判决应当由监狱一并执行B.对于乙的判决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C.对于丙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D.法院对甲、乙、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

选项 A.对于甲的判决应当由监狱一并执行
B.对于乙的判决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对于丙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D.法院对甲、乙、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

答案 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本题A项中,甲的有期徒刑15年应由监狱执行,罚金是由法院执行。该项错误。B项中的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故该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的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该项错误。《刑诉法解释》第512条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故D项的错误在于,对甲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丁后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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