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女儿参加高考,未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

练习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甲的女儿参加高考,未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1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具体适用。
A项错误,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行贿罪、受贿罪的规定以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凡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理当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而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某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处罚,也不宜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本题中乙的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应当在行贿罪跟受贿罪中择一重罪处罚,不宜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B、C错误,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D项错误,丁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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