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的1000万元借给某民营企业使用,每月利息50万元。

练习题库2022-08-02  66

问题 某国有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的1000万元借给某民营企业使用,每月利息50万元。但国有公司与民营企业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民营企业每月将50万元利息交给国有公司董事会,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将利息私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对1000万元成立挪用公款罪B.国有公司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成立挪用公款罪,故应追究董事会成员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C.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每月收取的利息成立贪污罪D.挪用公款产生的利息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故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不成立贪污罪

选项 A.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对1000万元成立挪用公款罪
B.国有公司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成立挪用公款罪,故应追究董事会成员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C.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每月收取的利息成立贪污罪
D.挪用公款产生的利息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故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不成立贪污罪

答案 C

解析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国有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的1000万元借给某民营企业使用的,属于单位揶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既不能认定单位成立挪用公款罪,也不能认定董事会成员挪用公款罪。因此AB选项错误。
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项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国有公司每个月获取的50万元利息款属于公司挪用公款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单位财产。董事会的成员将利息私分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贪污罪。C选项说用公款罪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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