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

资格题库2022-08-02  24

问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选项

答案 D

解析 选项A错误。有价证券分为两种: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宅基地证等。而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面包券的特征符合商业预付卡的性质,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法律性质,虽然持卡人可以向发卡机构及其加盟商户获取与现金券、卡金额相等的商品或服务,但持卡人所能提取的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提货地点及提货时间都是不确定的,且任何持券人都可以依据相同的券对种类物主张相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依据发券人所承诺的以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偿付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下,持券人实际上就是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所持的券,即是一种债权凭证。因此,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选项B错误。甲、乙两公司之间关于采购面包券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张某的诈骗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也存在例外,如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本案中的持券人转让面包券时无需通知债务人乙公司即产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如果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另外,乙公司对涉案面包券无停止兑付的协助义务。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907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