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共谋一起去丙家盗窃,甲入户盗窃,乙负责在门口放风。期间,主人丙回家。放风的

资格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甲和乙共谋一起去丙家盗窃,甲入户盗窃,乙负责在门口放风。期间,主人丙回家。放风的乙给甲打电话、发短信,甲都不回。乙遂把丙打成重伤,甲对此并不知情,继续盗窃。偷到4000块钱后出门,看见倒在门口的丙,也没有说什么,跟甲一起离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甲对乙的暴力行为系事后追认,二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仅构成盗窃罪(既遂)C.乙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D.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 A.甲对乙的暴力行为系事后追认,二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仅构成盗窃罪(既遂)
C.乙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
D.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 BD

解析 (一)对于甲
1.仅实施了盗窃行为,系入户盗窃,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2.对于之后乙实施的暴力行为,甲客观上没有参与,没有共同行为;主观上也是暴力行为终了之后才事后知情,没有共同故意,对此暴力行为不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3.并且,暴力由乙实施,重伤结果与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甲也没有因先前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4.刑法中的共同故意必须在正犯行为终了之前形成,不存在事后追认。故而,甲仅构成盗窃罪,已控制财物,系犯罪既遂。
(二)对于乙
1.其实施的第一段行为,对于甲的入户盗窃进行帮助,具有帮助盗窃的故意,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2.第二段行为,为了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丙重伤,根据《刑法》第269条,构成抢劫罪,系转化型抢劫。
3.暴力造成重伤结果,系抢劫致人重伤。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尽管为了入户盗窃、符合条件的,也可构成入户抢劫;但要暴力发生在户内。乙所帮助的甲的盗窃行为虽发生在户内,但乙实施的暴力行为并未发生在户内,不属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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