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系某厂锅炉工,某日在锅炉房同王某起了冲突。锅炉房内有一些密封盛放易燃的香蕉水

admin2022-08-02  20

问题 曹某系某厂锅炉工,某日在锅炉房同王某起了冲突。锅炉房内有一些密封盛放易燃的香蕉水的小桶,曹某欲吓唬王某,便拎一桶朝王某脚边扔去,结果桶的密封盖掉落,香蕉水随即起火燃烧,曹某与王某均被烧着。曹某将自己身上的火扑灭后立即帮助王某灭火,扑灭后将王某送医。后王某仍因高温热作用休克死亡。关于曹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D.意外事件

选项 A.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
D.意外事件

答案 B

解析 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造成伤害的后果。本题,曹某将桶扔向被害人“脚边”,想“吓唬”王某,因此,曹某主观上并没有希望以桶将被害人砸伤的故意。而桶也是密封的,从曹某着火后的一系列举动看,也没有想通过使得被害人身上着火的方式致伤的意图,更重要的是,如果曹某主观上真的是想点燃被害人,则显然不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A项错误。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意志因素: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从根本上是接受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其对于构成要件实现的风险是予以容认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自认为结果根本不会发生。究竟是否容认结果发生,理论上看似简单,但是主观心态毕竟难以证明,此时可以通过客观事态辅以证明行为人是否容认结果发生:如果行为前或行为后行为人果真存在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的努力,一般便可以认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并非持一种容认的心态,其从内心是反对结果的发生的。题干交代,塑料桶本身是密封的,意味着曹某主观上对于香蕉水洒出并着火的可能性认识并不高,更关键的是在其与被害人同时着火后,曹某存在积极扑灭被害人身上明火的举动且将被害人积极送医,由此可以推论其对死亡结果并非持间接故意心态。而曹某知道桶内装有香蕉水,香蕉水属于易燃物质,对于塑料桶在撞击后容易致使香蕉水溢出,且在高温、有明火的锅炉房内香蕉水洒出后易燃这一点,其是有认识能力与认识可能性的,但其轻信桶内密封的香蕉水不会洒出,因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正确。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分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如前所述,曹某对于香蕉水溢出且易燃是有认识可能性的,因此不成立意外事件。D项错误。
既然曹某并无通过香蕉水点燃被害人的意图,不成立故意杀人罪。C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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