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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曾为生意伙伴,乙因对销售市场的判断失误而无法及时支付甲的货款,甲在向乙讨要
甲与乙曾为生意伙伴,乙因对销售市场的判断失误而无法及时支付甲的货款,甲在向乙讨要
admin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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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与乙曾为生意伙伴,乙因对销售市场的判断失误而无法及时支付甲的货款,甲在向乙讨要货款时,遭到乙的辱骂,甲一怒之下将乙殴打成轻伤。关于该案,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A.甲的家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B.甲曾因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判决书C.甲向乙赔偿并获得乙谅解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选项
A.甲的家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
B.甲曾因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判决书
C.甲向乙赔偿并获得乙谅解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答案
ACD
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刑诉法解释》第27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故AC两项均属于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量刑事实。D项属于案件起因,需要证据加以证明。《高检规则》(2019版)第401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B项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属于免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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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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