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日深夜凌晨,甲、乙、丙共同来到杨某家中,将杨某

免费题库2022-08-02  13

问题 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日深夜凌晨,甲、乙、丙共同来到杨某家中,将杨某杀害。在处理杨某尸体的过程中,甲趁机逃离现场。尔后,乙、丙将处理好的尸体抬至楼下,放入乙的车内。此时甲带领亲友刘某来到楼下,刘某见状,电话报警称有人打架受伤,全身沾有血迹的乙、丙立即逃走,但驾车逃跑时车轮卡在路面而无法逃离现场。甲亦未离开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赶来后,现场仅有甲、乙、丙、刘某四人,甲指认正在清理障碍准备逃走的乙、丙涉案,公安人员遂将乙、丙抓获。甲协助公安人员指认乙、丙的行为构成立功B.甲与乙共同实施犯罪后逃匿。不久后,甲向公安机关打电话,告知乙的藏匿地址,希望公安机关先抓获乙,并称:“如果我先投案,乙肯定会杀害我的亲属”。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地址,将乙抓获。事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仍成立立功C.汪某在担任看守所所长期间,为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后案发,汪某被逮捕。在逮捕期间,汪某检举其从生活中得知的其亲戚李某抢劫作案及藏匿于户籍所在地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检举,将李某抓获。汪某不成立立功D.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盗窃同伙樊某实施盗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樊某。尔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樊某还犯有抢劫罪。最终樊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张某构成重大立功

选项 A.某日深夜凌晨,甲、乙、丙共同来到杨某家中,将杨某杀害。在处理杨某尸体的过程中,甲趁机逃离现场。尔后,乙、丙将处理好的尸体抬至楼下,放入乙的车内。此时甲带领亲友刘某来到楼下,刘某见状,电话报警称有人打架受伤,全身沾有血迹的乙、丙立即逃走,但驾车逃跑时车轮卡在路面而无法逃离现场。甲亦未离开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赶来后,现场仅有甲、乙、丙、刘某四人,甲指认正在清理障碍准备逃走的乙、丙涉案,公安人员遂将乙、丙抓获。甲协助公安人员指认乙、丙的行为构成立功
B.甲与乙共同实施犯罪后逃匿。不久后,甲向公安机关打电话,告知乙的藏匿地址,希望公安机关先抓获乙,并称:“如果我先投案,乙肯定会杀害我的亲属”。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地址,将乙抓获。事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仍成立立功
C.汪某在担任看守所所长期间,为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后案发,汪某被逮捕。在逮捕期间,汪某检举其从生活中得知的其亲戚李某抢劫作案及藏匿于户籍所在地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检举,将李某抓获。汪某不成立立功
D.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盗窃同伙樊某实施盗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樊某。尔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樊某还犯有抢劫罪。最终樊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张某构成重大立功

答案 B

解析 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虽然甲在公安人员抓获乙和丙时有指认行为,但综合分析现场情况,当时正值深夜,杨某的尸体在乙的车内,犯罪现场除乙、丙、甲及其亲属刘某外并无他人等情况,甲的指认行为对抓获乙、丙不具有实际作用。故甲不构成立功。
B正确。只要行为人在犯罪后,实施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举止,就可成立立功,而不应限于形式上的“到案后”。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立功必须是“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分子。但是,本项中甲事实上有到案的想法,只是向司法机关表明,其想待乙被抓获后“到案”。
C错误。汪某构成立功。汪某虽是看守所所长,但其检举揭发的李某抢劫事实与藏匿地点是其在生活中得知的,且户籍信息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而非作为李某被抓获前的藏匿地点为公安机关掌握。因此汪某并非是揭发利用其职务行为掌握的李某犯罪线索。汪某构成立功。
D错误。在协助抓捕型立功中,认定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应当以实施协助抓捕行为时犯罪分子所揭发或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如果根据实施协助抓捕行为时犯罪分子揭发的犯罪事实或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确定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而是根据抓捕之后其他犯罪事实才确定其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不属于重大立功。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樊某时揭发的犯罪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不知道樊某还实施了重大犯罪行为(被判处死缓的抢劫行为)。故张某不属于重大立功。
综上,B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6833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