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邀请王某到餐馆吃饭喝酒,向王某劝酒,王某喝醉了,李某将王某送到王某的大学寝室

admin2022-08-02  70

问题 李某邀请王某到餐馆吃饭喝酒,向王某劝酒,王某喝醉了,李某将王某送到王某的大学寝室,抱到床上,然后回自己寝室。半夜时分,王某的室友赵某发现王某呼吸有点急促,表情痛苦,身体有异样,便找李某,对其讲:“你请王某喝的酒,他现在身体有问题,你应该送他去医院。”李某未理睬。赵某见状,回到寝室也不管王某,并很快睡着了。第二天早上,赵某醒来发现王某已经去世。经鉴定,王某由于饮酒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事后查明。案发当天,王某的寝室只住着王某与赵某;并查明,李某邀请王某喝酒时.王某向其告知了自己患有心脏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有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B.李某没有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C.赵某有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D.赵某没有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选项 A.李某有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
B.李某没有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C.赵某有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
D.赵某没有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答案 BC

解析 A、B项,形式上看,李某请王某喝酒的行为为王某的身体创设了危险,属于先行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但是,李某邀请王某喝酒,属于生活行为,该生活行为一般不会给人制造危险。王某之所以产生危险,是由于其患有心脏病。王某是自己身体的管理者,在自己身体不宜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喝酒,而且李某只是劝酒.没有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迫其喝酒,王某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喝的酒.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此时,李某没有作为义务。
C、D项,赵某与王某同居一室,共同生活,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作为义务,即:第一,该寝室是赵某管理的领域;第二,在该领域内,赵某对王某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当时只有赵某能救王某。赵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但是从等价性的程度来看,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只是达到遗弃罪的程度,构成遗弃罪。在此注意,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不要求是家庭成员。只要有救助义务就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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