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甲地修建了一栋别墅,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地址为乙地,后经县政府查明,李某的

资格题库2022-08-02  38

问题 李某在甲地修建了一栋别墅,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地址为乙地,后经县政府查明,李某的别墅违法占道,限期李某自行拆除,到期李某并未拆除,于是县政府对李某别墅进行了强拆,李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县政府的行为合法,作了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起诉,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B.李某起诉,甲地法院有管辖权C.李某起诉,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李某起诉,乙地法院有管辖权

选项 A.李某起诉,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B.李某起诉,甲地法院有管辖权
C.李某起诉,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李某起诉,乙地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在本案中,有两个因素会影响地域管辖,一是不动产案件,二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这二者同时存在时,一般要先考虑不动产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所以必须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载的地址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因而本案从地域管辖上来考虑应该是乙地法院有管辖权,甲地虽然是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但是甲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从级别管辖来看,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是复议维持,所以县政府和市政府做共同被告,在复议维持中,基本的原则是以原行为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因而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项错误,C、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67939.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