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

考试题库2022-08-02  38

问题 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3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选项 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答案 D

解析 (1)通报的性质是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在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情况下,李某可以对原行为(通报决定)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复议机关省政府不予答复的不作为提起诉讼,选项A、C均表述正确。考生一定要提防命题人“表里不一”的命题技巧,不要只看行为名称就判断通告为内部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一定要看了行为内容再来作出判断。
(2)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钱某是另外一个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李某提起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但通知方式为“可以”通知,因为对于李某和钱某两个处罚各自独立,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两个诉讼分别审理。“四大本”中对本知识点是如此表述的:“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B表述正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有证在先”的要求,被告只能用作出行政行为当时的证据,证明其当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不能事后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不允许被告用事后的证据证明当时行为的合法性,不管事后证据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是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还是被告自己提交的。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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