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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卷)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卷)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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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5
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卷)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选项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
D
解析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项正确。(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该项法条规定类似于缺席审判制度,B项正确。(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C项正确。(4)与行政诉讼一样,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申请人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既不依附复议申请人也不依附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所以,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依法起诉,第三人也可以申请执行生效复议决定,申请复议机关调取证据等等,拥有和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样的法律地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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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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