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

考试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三)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请回答第92—93题。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选项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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