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

最全题库2022-08-02  46

问题 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本案中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检察院决定对吴某监视居住时,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B、法院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时,应将吴某监视居住的2个月折抵刑期1个月C、法院不得对吴某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D、侦查期间,对吴某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不得对其采取电子监控等监督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选项 A、检察院决定对吴某监视居住时,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B、法院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时,应将吴某监视居住的2个月折抵刑期1个月
C、法院不得对吴某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D、侦查期间,对吴某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不得对其采取电子监控等监督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答案 C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50万以上),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可见,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B选项并没有说明监视居住是在住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B是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所以,C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6条、《公安部规定》第112条规定,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等监督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可见,D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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