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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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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28
问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选项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
C
解析
【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与崔某发生争吵,没有攻击其肩部及屁股,则崔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一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并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是错误的。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甲对崔某本身的特殊体质不可能知悉,因此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崔某死亡的结果,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崔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B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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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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