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

免费题库2022-08-02  6

问题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选项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答案 D

解析 【考点】抢劫罪;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甲闯入的地点是小超市,虽然店员乙正在睡觉,但是超市的主要功能是出售货物,并非供他人家庭生活之用,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上述解释第10条同时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因此,“持枪抢劫”需要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没有抢劫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因此,B、C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从总体上看甲“亏了”12元,但是甲为了劫取收款机的所有现金而实施了抢劫行为,并且已经将所有现金据为己有,成立抢劫罪的既遂,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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