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宁波佳杰公司(A类企业、非联网监管)与境外A公司、上海宇辰光电材

资格题库2022-08-02  23

问题 2011年1月,宁波佳杰公司(A类企业、非联网监管)与境外A公司、上海宇辰光电材料公司(A 类企业)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约定:佳杰公司从A公司购进偏光片、彩色滤光片等料件,A公司向佳杰公司无偿提供生产所需检测机两台,用于生产背光模组20 000片,其中4 000片在境内销售, 12 000片直接返销A公司,4 000片交付宇辰公司加工成LED显示屏后由宇辰公司返销A公司。2011年2月,在办理前述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偏光片、彩色滤光片属ECFA受惠商品范围,报关单原产地相关栏目佳杰公司填报为“台澎金马关税区”。单据显示,货物在日本长崎重新包装后运抵宁波。--佳杰公司按“电量检测的工作原理”将检测机归入9030项下,若按“光学检测的工作原理”则应归入9031项下,仅凭现有申报单证难以判断。2011年11月,前述合同执行完毕。实际执行情况:“背光模组”境内销售5 000片,返销A公司11 000片,交付宇辰公司4 000片。2011年12月,佳杰公司向海关申报并补激税款,将检测设备转让给杭州冠群光电有限公司。报关单因报关员填报不规范,被海关退回责令更正。2012年3月,海关釆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佳杰公司实施稽查,发现检测设备在合同执行期间曾被冠群公司借用,遂按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报关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_。A.提出书面申辩 B.申请行政复议C.提起行政诉讼 D.申请行政申诉

选项

答案 ABCD

解析 报关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对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其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结合记分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报关员可向记分执行海关提出书面申辩的救济途径。如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因此A、B、C、D四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52593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