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

考试题库2022-08-02  69

问题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8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事项包括(  )。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因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Ⅱ.发行人的监事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Ⅲ.发行人的保荐人因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Ⅳ.发行人的签字律师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Ⅴ.发行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尚未解除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Ⅲ、Ⅳ、Ⅴ

选项 A.Ⅰ、Ⅱ、Ⅲ、Ⅳ、Ⅴ
B.Ⅰ、Ⅱ、Ⅲ、Ⅳ
C.Ⅰ、Ⅲ、Ⅳ、Ⅴ
D.Ⅱ、Ⅲ、Ⅳ、Ⅴ
E.Ⅲ、Ⅳ、Ⅴ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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