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以下关于赎回

考试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以下关于赎回权说法正确的是(   )。Ⅰ.上市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Ⅱ.上市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Ⅲ.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数量、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Ⅳ.上市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自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Ⅴ.上市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转让该可转债的情况A.Ⅱ、ⅢB.Ⅰ、Ⅳ、ⅤC.Ⅰ、Ⅱ、ⅢD.Ⅱ、Ⅲ、ⅤE.Ⅱ、Ⅲ、Ⅳ、Ⅴ

选项 A.Ⅱ、Ⅲ
B.Ⅰ、Ⅳ、Ⅴ
C.Ⅰ、Ⅱ、Ⅲ
D.Ⅱ、Ⅲ、Ⅴ
E.Ⅱ、Ⅲ、Ⅳ、Ⅴ

答案 A

解析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第56条分析如下:
Ⅰ项,上市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者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
Ⅱ项,上市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
Ⅲ项,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数量、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Ⅳ项,上市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自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Ⅴ项,上市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转让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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