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

免费题库2022-08-02  47

问题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下列属于上述相关情形的有(  )。Ⅰ.保荐代表人的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Ⅱ.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Ⅲ.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Ⅳ.未参加辅导工作Ⅴ.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A.Ⅰ、ⅢB.Ⅱ、ⅢC.Ⅰ、Ⅲ、ⅤD.Ⅱ、ⅣE.Ⅳ、Ⅴ

选项 A.Ⅰ、Ⅲ
B.Ⅱ、Ⅲ
C.Ⅰ、Ⅲ、Ⅴ
D.Ⅱ、Ⅳ
E.Ⅳ、Ⅴ

答案 A

解析 Ⅰ、Ⅲ两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69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①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②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③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④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⑤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Ⅱ、Ⅳ、Ⅴ三项,第68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①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②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③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④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⑤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⑥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工作;⑦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⑧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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