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某境外公司投资者拟收购境内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下列说法正确

资格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6年5月,某境外公司投资者拟收购境内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境外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最近1年价格稳定,股东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可以作为支付手段B、境外公司现任总经理于2014年3月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境外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C、境外公司在柜台交易市场上市,最近1年价格稳定,可通过增发股权作为支付手段D、境外公司以某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该股权质押解除工作正在办理中

选项 A、境外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最近1年价格稳定,股东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可以作为支付手段
B、境外公司现任总经理于2014年3月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境外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C、境外公司在柜台交易市场上市,最近1年价格稳定,可通过增发股权作为支付手段
D、境外公司以某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该股权质押解除工作正在办理中

答案 A

解析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第6号)第28条规定,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第2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B项中的境外公司现任总经理于最近3年内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故不满足收购条件。
C项所述情形不满足第29条③的要求;D项所述情形不满足第29条②的要求。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1831090.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