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I5日, 孙红在译名达公司工作就有3年零6个月了, 其工作岗位是组

免费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2013年5月I5日, 孙红在译名达公司工作就有3年零6个月了, 其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 该年3月1日, 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 经过10天培训, 孙仍不能胜任工作。 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谈话, 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 被孙红拒绝, 要求二次进行培训上岗。 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对其培训后考核仍是不合格。 为此仍安排其岗位为车间清洁员, 孙红未打招呼离岗,至此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他, 并表示, 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 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孙红没有理睬回答。 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孙红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1)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2)该企业对此事的处理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1.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孙红在经过两次培训后, 仍不能达到上岗要求, 且孙红不服从企业的岗位安排,按照《 劳动合同法》 规定, 企业可以解除与孙红的劳动合同。
2. 在该案中, 企业有些做法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孙红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要求, 且不愿接受岗位调整, 企业从书面通知到正式解除和孙红的劳动合同之间不足30天的时间, 因此,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额外支付孙红一个月工资。
(2)《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孙红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零6个月,因此, 该公司应向孙红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案例中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孙红, 并说, 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 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这一做法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如果孙红接受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 该企业应与孙红以书面的形式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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