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张先生与某工程设计院签订4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

admin2022-08-02  31

问题 2001年8月1日,张先生与某工程设计院签订4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7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2003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张某任该院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2003年2月某工程设计院开始实施由员工大会通过的新的技术经济责任制,该制度规定设置设计提成奖、管理奖、出勤奖、开发奖、工程奖等奖项,其中设计部门奖金总额为全年完成合同额减去工程成本和基本定额再乘以15%,基本定额为每名设计人员10万元;管理部门奖金以设计人员年平均奖金的70%为基数,再乘以各自岗位系数,人事主管岗位的系数为0.8。2004年10月15日张某认为某工程设计院未按照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足额支付其2003年及2004年1月至9月应得奖金,在与部门领导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某工程设计院按照办法的规定补发其应得奖金67180元及经济补偿金16800元。本案的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首先,张先生提供的工资表表明:2003年5月和1o月两次累计预支张某奖金2.6万元,2004年5月和9月两次支付2003年及2004年1月至9月奖金共计2.9万元,这与制度规定应予支付的数额相去甚远。其次,张先生提供的依据是:某工程设计院2003年全年完成合同额2150万元,2004年经营目标为2400万元;2003年工程成本为58万元,2004年工程成本为48万元。而某工程设计院认为张某的主张缺乏依据,以DD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关于某工程设计院全面会计审计报告为依据对张某的主张提出异议。2003年实际完成合同额2000万元,工程成本为62万元;2004年数据仅为计划数据,实际发生情况与计划存在差距。再次,张先生主张2003年全院设计人员为22人,2004年全院设计人员为36人。而某工程设计院提供了该院人员情况表,证明该院2003年与2004年设计及设计辅助人员分别为25人和40人。最后,张某在申诉书中主张的数据均为其个人通过其职务工作所获得。请根据本案情况指出劳动争议的焦点,并提出裁决意见及其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案是由奖金计算依据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先生与某工程设计院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2003年2月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技术经济责任制对张先生是适用的。
因此,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张先生作为人事主管的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人事主管的奖金=(全年完成的合同总额-工程成本-技术人员总数×10)×15%÷技术人员总数×70%×0.8。
(1)按照张先生提供的数据:
其2003年的奖金应为:(2150-58-22×10)×15%÷22×70%×0.8=7.1476(万元);
2004年的奖金应为:(2400-48-36×10)×15%÷36×70%×0.8=4.648(万元);
2004年1月到9月的奖金应为:46480÷12×9=34860=3.486(万元);
2003年到2004年9月应共得奖金:7.1476+3.486=10.6336(万元);
而2003年到2004年9月实际得到的奖金为:2.6+2.9=5.5(万元);
按这样计算,张先生少得奖金:10.6336-5.5=5.1336(万元)。
可是,由于张先生的数据没有事实根据,只是通过其个人职务工作所得,因此以此数据得出的其2003年的奖金总额不准确;还有就是合同总额为全年已完成的合同总额,因此,张先生2004年的奖金具体无法计算。
(2)某工程设计院的财务状况应按照DD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关于某工程设计院全面会计审计报告为依据。以此可得出张先生2003年的奖金应为:
(2000-62-25×10)×15%÷25×70%×0.8=5.67168(万元);
按照2004年计划完成的经营目标及成本预算,张先生2004年的奖金应为:
(2400-48-40×10)×15%÷40×70%×0.8=4.0992(万元);
2004年1月到9月预计应得的奖金为:4.0992÷12×9=3.0744(万元);
则从2003年到2004年9月预计应得的奖金=5.67168+3.0744=8.74608(万元)。
张先生在这期间只得到了5.5万元的奖金,因此,按计划少得的奖金=8.74608-5.5=3.24608(万元)。
但是由于这个差额只是按计划所得,在企业一年的经营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经营不善或市场行情不好等种种原因导致原计划无法实现的情况,奖金就有可能降低。因此,这个差额也是有可能的。
(3)鉴于张先生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确实少得了奖金,因此对其申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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