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起,赵某与钱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

考试题库2022-08-02  42

问题 2008年2月起,赵某与钱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8年10月赵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2009年3月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曾在1998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对于赵某和钱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赵某盗窃合计318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B.赵某盗窃合计300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C.赵某盗窃合计14000元,钱某合计盗窃9000元D.赵某盗窃合计11300元,钱某合计盗窃4500元

选项 A.赵某盗窃合计318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
B.赵某盗窃合计300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
C.赵某盗窃合计14000元,钱某合计盗窃9000元
D.赵某盗窃合计11300元,钱某合计盗窃4500元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赵某1998年1月盗窃他人价值1800元摩托车一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按照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此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应到2003年1月止。因此,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盗窃的数额不能再算入赵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盗窃的财物价值算,不能按照销赃的数额算。共同盗窃的,每人都要对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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