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

admin2022-08-02  20

问题 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

选项 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
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

答案 A

解析 在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主体的情况下,本题考查如何处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盗窃行为问题。我国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以,电解铝厂不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同时参照2013年4月2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示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主体,但单位中的相关人员是犯罪主体,并且,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他们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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