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5 月,玫霓、峰春、雅图 3 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资格题库2022-08-02  122

问题 2016 年 5 月,玫霓、峰春、雅图 3 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玫霓以货币出资 300 万元,峰春以厂房作价出资 500 万元,雅图以技术作价出资 200万元。2017 年 10 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盛达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盛达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 10 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玫霓、雅图赞成,峰春反对,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18 年 8 月,盛达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黄某擅自将公司 100 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 30 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2018 年 11 月 11 日,恒美公司以盛达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盛达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已知:公司章程未对表决权的行使进行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为 5 人。下列有关盛达公司总经理黄某擅自出借 100 万元资金的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盛达公司可针对该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总经理黄某对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各股东均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所得好处费30万元应收归公司所有E.该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

选项 A.盛达公司可针对该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总经理黄某对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各股东均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所得好处费30万元应收归公司所有
E.该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

答案 ABCD

解析 (1)选项BD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选项A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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