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5 月,玫霓、峰春、雅图 3 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练习题库2022-08-02  72

问题 2016 年 5 月,玫霓、峰春、雅图 3 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玫霓以货币出资 300 万元,峰春以厂房作价出资 500 万元,雅图以技术作价出资 200万元。2017 年 10 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盛达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盛达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 10 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玫霓、雅图赞成,峰春反对,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18 年 8 月,盛达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黄某擅自将公司 100 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 30 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2018 年 11 月 11 日,恒美公司以盛达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盛达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已知:公司章程未对表决权的行使进行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为 5 人。关于本案破产申请的提出、撤回,以及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恒美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B.恒美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盛达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C.恒美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D.是否受理恒美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E.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盛达公司应当向恒美公司清偿债务

选项 A.恒美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B.恒美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盛达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C.恒美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D.是否受理恒美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
E.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盛达公司应当向恒美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 B

解析 (1)选项AB: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C: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3)选项D: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共计22日)。(4)选项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无效,恒美公司的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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