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

admin2022-08-02  25

问题 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立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甲市E区),该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徐某任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向股东分配利润。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019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上,徐某请求分配利润,股东会作出决议:因公司要扩大经营规模,暂不分配利润。李某请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徐某表示反对,但另外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 会后,徐某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徐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的做法符合规定的有( )。A.裁定驳回起诉B.判决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诉讼请求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E.裁定不予受理

选项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 E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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