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2 月 3 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 60 万元价格向乙公司购

免费题库2022-08-02  67

问题 2014年 2 月 3 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 60 万元价格向乙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双方约定,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 1个月内甲支付 50 万元,余款在 2016年 2月 3 日前付清。并约定乙公司保留客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款项之前。2 月 10 日,甲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作为抵押向丙银行(银行不知该住房为甲与其妻共有)贷款 5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月 16日,甲将 50万元贷款支付给乙公司后提回客车。甲请朋友丁负责跟车经营,双方约定:丁按年终纯收入的 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甲承担。2015 年 6 月,该车在营运途中与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戊受重伤。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己汽修厂修理,修理费 3 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庚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甲以事故责任在货车一方为由拒付修理费。己汽修厂则拒绝交车。 2015年 12月,因甲贷款到期未还,丙银行请求对甲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遭甲妻反对。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本案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无效B.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效力待定C.丙之抵押权自 2 月 10 日生效D.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有效E.若甲妻不同意抵押,则丙之抵押权无效

选项 A.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无效
B.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C.丙之抵押权自 2 月 10 日生效
D.甲丙之间抵押合同有效
E.若甲妻不同意抵押,则丙之抵押权无效

答案 CD

解析 (1)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违法情节,应属有效,抵押合同无需办理登记。(2)丙银行对房屋归甲与其妻共有的事实不知情,且房屋只登记在甲的名下,丙银行构成“善意”,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已经登记,丙银行可自完成抵押登记时起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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