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A.用公司的资

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A.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B.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C.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D.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E.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选项 A.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B.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C.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D.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E.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答案 AE

解析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E项);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A项);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D项);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BC两项,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属于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D项,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还要满足“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这一条件才可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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