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

admin2022-08-02  27

问题 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则2021年按照新预扣预缴办法,B单位为小张预扣预缴的税款为( )元。A.0B.180C.300D.360

选项 A.0
B.180
C.300
D.360

答案 D

解析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7月份,小张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新预扣预缴方法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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