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位于吉林市,公司于2016年5月-2020年3月

资格题库2022-08-02  52

问题 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位于吉林市,公司于2016年5月-2020年3月开发“翰林官邸”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2016年5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地价款20000万元,另支付相关登记、过户费10万元,并规定2016年8月1日之前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7年9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3000万元,其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小区内可以有偿转让的卫生站支出80万元。该卫生站尚未转让。(3)2020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不含税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一年,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开具了发票。(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8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5)202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建筑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20年10月底销售建筑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③假设土地从二级市场购入,不得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④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⑤考虑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 )万元。A.1744.58B.1649.22C.1769.22D.1938.42

选项 A.1744.58
B.1649.22
C.1769.22
D.1938.42

答案 D

解析 该项目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乘以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18909+5321.25)×8%=1938.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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