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一般纳税人)于 2019 年 5 月进行厂房改扩建,并取得政府部门准予开

最全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甲企业(一般纳税人)于 2019 年 5 月进行厂房改扩建,并取得政府部门准予开工建设批复文件。2021 年 5 月,政府部门对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建设的一处库房不属于改扩建的厂房部分,不符合城市规划,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该企业在扩建厂房验收前将其拆除。截至政府部门检查当月,该库房尚未完工。该库房建设过程中购进建筑材料发生成本 2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6 万元;发生建筑服务 5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45 万元;发生设计服务 21.2 万元,取得普通发票。甲企业与乙税务师事务所就该项业务签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委托协议》。现乙税务师事务所承接该鉴证业务。根据上述资料回答如下问题:1.涉税鉴证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哪些?2.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应获取哪些证据?3.该在建库房拆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涉税鉴证业务流程,主要环节包括:鉴证准备、证据收集评价、鉴证事项评价、工作底稿、鉴证报告等。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证据按照来源可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3.(1)增值税涉税处理:
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则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企业已经在建设过程中按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26+45=71(万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因此,企业违规建设库房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该库房在建工程入账价值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0+500+21.2+71=792.2(万元)。
所以,792.2 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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