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商业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某国外品牌化妆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考试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某国有商业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某国外品牌化妆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2020 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化妆品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50000 万元,销售成本为30000 万元。 (2)2020 年 1-2 月,春节期间将化妆品赠送客户,该化妆品不含税市场价 100 万元,成本 60 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3)发生工资、薪金等支出如下。 ①2020 年计入期间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方的金额为 3000 万元(含列入工资薪金制度的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 120 万元),当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为 2500 万元(含列入工资薪金制度的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 110 万元,列支全部为 2020 年的工资)。 2021 年 5 月 6 日发放 2020 年已计入期间费用的工资 300 万元(含列入工资薪金制度的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 10 万元),2021 年 7 月 6 日发放 2020 年已计入期间费用的工资 200 万元。 企业上述工资支出已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②2020 年计入期间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贷方的金额为 60 万元,其中:供暖费补贴 20 万元、职工防暑降温费 15 万元、职工体检费支出 10 万元、销售部突出贡献奖励部门旅游支出 15 万元。当年“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借方的金额为 55 万元,2021 年 1 月 15 日发放 2020 年已计入期间费用的福利费(供暖费补贴)5 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420000(修订) 销售费用 1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50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  2021 年 1 月 15 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③2020 年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费 100 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④2020 年为全体人员按照年金计划缴费 150 万元,缴费标准为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1/12,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200000(修订) 销售费用 3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500000  为部分高管人员交纳补充医疗保险 20 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00000  年金缴费和补充医疗保险均已按规定支付。(4)在“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列支了经销商景点参观、食宿费用、旅游杂费等费用 84 万元(修订)。 “管理费用—折旧费”科目列支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合计 430.61 万元。 (5)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了 200 万元招待客户的支出。 (6)发生利息支出 500 万元,其中: ①发生日常经营借款,向银行支付 3 年(借款期限: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息支出 300 万元,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修订) 会计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 1000000  应付利息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②发生向其他企业借款,支付当年利息支出 50 万元,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借款期限:2020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修订),未取得“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企业借款利率为 10%,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5%。 ③为进行股权投资向银行借款,当年(借款期限: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修订)发生借款利息支出 150 万元,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发生离退休人员支出 20 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8)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所得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来源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9)该企业 2020 年收购 A 公司 70%股权,A 公司 70%股权评估价值为 2000 万元。 该企业以本企业持有的 C 公司股权(评估价值为 1700 万元,计税成本为 1000 万元)和 300 万元现金作为受让对价,向 A 公司股东(包括持有 A 公司 45%股权的 E 公司和持有 A 公司 25%股权的丁先生)支付。 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该企业、E 公司和 A 公司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上述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不考虑取得 A 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的税务处理问题。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 公司 20000000  贷:现金 3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C 公司 10000000  投资收益 7000000 (10)以前年度不存在税收尚未弥朴的亏损,当年流转税费已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税费合计 1009.39 万元,其他经济业务无涉税事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1)列式计算 2020 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简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列式计算 2020 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并简述相关政策规定。(3)列式计算 2020 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并简述相关政策规定。(4)列式计算企业 2020 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和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5)列式计算准予在 2020 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并简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6)该企业 2020 年对 A 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简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7)列式计算 2020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从税收策划和税务风险控制角度,本题中商业企业哪些经济行为进行必要调整后,可以减少不必要税务支出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选项

答案

解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2500+300=2800(万元)。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从税前扣除。
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以下简称 34 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 300 万元已预提 2020 年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 2020 汇缴年度扣除。
③按照 34 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性朴贴,符合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④按照 34 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税前扣除,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20+15+10=45(万元),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①按照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15 万元旅游支出属于职工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作为职工福利支出从税前扣除。
②按照 34 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计入职工福利费。
(3)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2800×5%=140(万元),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①扣除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高管交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②扣除标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
(4)计算过程如下:
①企业 2020 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84(“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列支的经销商景点参观、食宿费用、旅游杂费等费用)+200(“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的招待客户支出)+60+40(对于赠送客户的化妆品支出,税法规定按 100 万元公允价值确认支出额,会计核算按 60 万元成本价确认支出额)+13(销项税)=397(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税收确认额:397×60%=238.2(万元)
③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0000+100)×0.5%=250.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扣除额:业务招待费税收确认额小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按 238.2 万元扣除。
(5)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100+25+150=275(万元),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①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日常经营借款利息支出 100 万元;
②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不能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则不能证明其高于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合理,因此高于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按基准利率扣除,扣除金额为 25 万元。
③企业对外进行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需资本化,因此 150 万元因进行股权性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在当期一次性全额扣除。
(6)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一条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比例从 75%调整至 50%;
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48 号)的规定,股权收购中的转让方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股权计算在股权收购比例中;
③自 2017 年度起,重组(包括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采取申报的方式,不再釆取备案的方式。
(7)计算方案一:
①收入总额 50200 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商品收入 50000 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 100 万元;
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 100 万元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间接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是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
②准予扣除金额 34088.81 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成本 30000 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60 万元;
工资薪金支出 2800 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 45 万元;
劳务费支出 100 万元;
补充养老保险 140 万元;
业务招待费 238.2 万元;
利息支出 275 万元;
折旧 430.61 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20 万元离退休人员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③税金及附加:1009.39 万元。
④股权收购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为对价的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所得
⑤2020 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50200-34088.81-1009.39=15101.8(万元)
计算方案二:
利润总额的计算如下:
①主营业务收入:50000 万元
②主营业务成本:30000 万元
③期间费用:
60+3000+60+100+150+20+84+200+300+430.61=4404.61(万元)
④税金及附加:1009.39 万元
⑤营业外支出:20 万元
⑥投资收益:100+700=800(万元)
⑦利润总额:50000-30000-4404.61-1009.39-20+800=15366(万元)
⑧纳税调整增加额=(100-60)赠送客户的化妆品支出+200 工资+15 旅游支出+10 补充养老+20 补充医疗+(60+84+200-238.2)业务招待费+25 利息支出+20 离退休人员支出=435.8(万元)
⑨纳税调整减少额:投资收益 700 万元
⑩应纳税所得额=15366+435.8-700=15101.8(万元)
(8)商业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经济行为调整:
①工资发放时间的安排上,2021 年 7 月 6 日发放的部分以前年度计提的工资,可以提前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之前,这样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而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②组织员工旅游支出 15 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 号)规定,应以奖金形式并入工资发放给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后,15 万元可以作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现有做法在企业所得税上福利费不予认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财税〔2004〕11 号文件规定,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少交个人所得税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③向其他企业借款,应提供和取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这样可以避免纳税调增事项的发生。
④将对外投资由间接投资改为直接投资,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⑤现行款待经销商的做法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事项及数额增加,对于激励经销商积极性的举措除了企业现有做法外,可以通过增加对其销售费用的支付,取得其提供的正式发票方式进行,即商业企业增加列支销售费用,减少招待费性质的支出。
此外,商业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广告宣传费用等方式拓宽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减少不必要的招待应酬支出,降低纳税调增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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