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存在的纳税问题有:
(1)2008年度:
①销售商品的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该公司未将其作为价外费用,少缴了增值税=14÷(1+17%)×17%=2.03(万元),同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3万元。
②自产电子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应以销售价计入应税所得,而不应以成本计入应收所得,因此同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80×17%=
=30.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80-116=64(万元)。③计算业务招待费等收入基数:5000+14÷(1+17%)+180=5191.97(万元),业务招待费按比例计算限额为43×60%=25.8(万元),按收入计算限额为5191.97×5%0=25.96(万元),应纳税调整增加:43-25.8=17.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本年度发生额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但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广告费可在本年度未超过部分中税前扣除,企业未作纳税调减。应纳税调整减少:5191.97×15%-(700+50)=28.80(万元);研究开发费多加计扣除,多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为500×50%=250(万元),企业纳税调减500万元,应纳税调减250万元。
④因补缴增值税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15%税率缴纳。
(2)2009年度业务:
①实物奖励给个人,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少计增值税。
③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少计运费应计进项税额。
2.(1)2008年度:
①应补增值税=14÷(1+17%)×17%+180×17%=2.03+30.6=32.63(万元)
②应补城建税=32.63×7%=2.28(万元)
③应补教育费附加=32.63×3%=0.98(万元)
④应纳税所得额=850+14÷(1+17%)+180+17.2(业务招待费)-28.80(广告宣传费)-14-116(视同销售)-250-3.26=647.11(万元)
⑤应纳所得税额=647.11×15%=97.07(万元),企业已预缴所得税91.8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7.07-91.8=5.27(万元)
(2)2009年度:
①应补个人所得税=18÷12=1.5(万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还原成税前所得=(180000-375)÷(1-20%)=224531.25(元),224531.25÷12=18710.94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4531.25×20%-375=44531.25(元)
②应补增值税=50÷(1+4%)×4%×50%-1×7%=0.89(万元)
3.账务调整:
(1)处置旧设备:
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0.9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96万元
(2)企业3月购进固定资产少计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7万元
贷:固定资产 0.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