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计提折旧费100000元,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少缴。
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导致增值税少缴。
自产货物直接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导致增值税少缴。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已应视同销售,确认所得。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少缴。
2.借:累计折旧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34000
贷:在建工程 -34000
捐赠自产货物应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120000×17%=20400元
借:库存商品 3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正常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5400
贷:库存商品 8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补提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000+20400)×(7%+3%)=544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80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用附加 163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少缴增值税) 544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400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000-105400)-5440=109160
应调增应交所得税=109160×25%=2729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729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729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额=100000+14600-5440-27290=8187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18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1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