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李某2012年3月1日被招入某公司时,公司忘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李某知道公司

admin2022-08-02  29

问题 职工李某2012年3月1日被招入某公司时,公司忘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李某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普查时,才发现与李漏签了劳动合同。于是,公司提出要与李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要求公司先支付其另一倍工资,否则不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如果李某不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将随时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随后,因李某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向李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李某收到书面通知后,要求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但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应自2012年3月1日起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B.公司是否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无须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C.只要李某提出要求,公司就应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D.公司应当自2012年4月1日起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

选项 A.公司应自2012年3月1日起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
B.公司是否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无须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
C.只要李某提出要求,公司就应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
D.公司应当自2012年4月1日起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

答案 D

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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