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李某一同前往甲公司应聘,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考试,不久,李某收到了录用通知,

资格题库2022-08-02  29

问题 孙某和李某一同前往甲公司应聘,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考试,不久,李某收到了录用通知,孙某却未收到录用通知,孙某来到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说:“你的培训经历、性别、身材不适合公司的工作,其他方面也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孙某认为公司不录用她是就业歧视,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请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收到录用通知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入职时,需将身份证交给公司作抵押;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李某天天上班,每月休息1天。李某因得不到休息,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到甲公司上班。李某觉得被甲公司克扣了工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下列甲公司招工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因孙某身材而不予录用B.甲公司因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予录用C.甲公司因孙某是女性而不予录用D.甲公司因孙某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而不予录用

选项 A.甲公司因孙某身材而不予录用
B.甲公司因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予录用
C.甲公司因孙某是女性而不予录用
D.甲公司因孙某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而不予录用

答案 BD

解析 在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进行禁止。A项,属于身材相貌歧视;C项,属于性别歧视。在试用期内,人力资源部门依据试用期工作任务和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对新员工进行工作和业务技能的考核,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留用。否则,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4222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