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

admin2022-08-02  44

问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丙自己补记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 A.该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丙自己补记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 正确,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选项 B 正确,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进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 错误。选项D 正确,丙对甲的票据权利为出票日起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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