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甲工厂和B县乙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工厂

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A县甲工厂和B县乙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工厂购买具有特定性能的大理石,总价款300万元。分三批交货,甲工厂应于2017年9月1日交付第一批货物,此后均每个月1日交付货物。乙公司应于收到货物的5日内付款。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2017年9月1日甲工厂与承运人丙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丙来承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山洪暴发,导致货物全部报废。此时,甲工厂及时告知了乙公司。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向乙交付了第2批货物,乙于10月5日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甲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交付第三批货物时,乙的竞争对手告知甲,乙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随即甲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大理石,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提供担保。乙公司表示:本公司资金链正常,完全可以履行付款义务,请正常发货。甲工厂未予理会。2017年11月2日,甲仍未发货,乙公司发函表示解除这三批合同,要求甲工厂退还价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拒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第一批次货物风险由哪一方承担?(2)甲工厂以乙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而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3)乙公司要求解除这三批货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4)甲工厂辩称第一批货物毁损不承担责任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选项

答案

解析 (1)第一批次货物风险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不合法。根据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本案中,甲工厂只是听说乙公司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没有确认证据证明,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本题中,三批货物是相对独立,甲不能全部解除。   
(4)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本题中甲工厂交付的第一批货物遭遇山洪暴发,导致货物全部报废。甲工厂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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