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

题库2022-08-02  54

问题 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1)贸易公司于2019年9月向A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B银行。破产申请受理后,B银行仍向持票人付款。(2)贸易公司在2018年因欠缴税款产生滞纳金10万元;在2019年受理破产申请后仍因欠缴税款产生滞纳金8万元。(3)C公司向D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贸易公司以其办公楼为C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C公司未能清偿D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贸易公司、C公司和D银行协商,贸易公司用于抵押的办公楼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D银行,但尚有30万元的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4)张某于2019年8月11日得知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9年8月15日从贸易公司购买一台设备,价值20万元,当时未支付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张某欲以该债务抵销贸易企业之前曾欠其20万元有足额财产价值抵押担保的债权。(5)E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贸易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该机器设备已在破产受理前灭失,保险公司定损后应赔付100万元保险金,目前该保险金尚未支付。(6)破产受理前贸易公司曾与F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F公司作为卖方向贸易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贸易公司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F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贸易公司已经支付80万元,而此时机器设备价值仅为3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与F公司的合同。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承兑行付款后,是否可以向破产企业追偿?并说明理由。(2)贸易公司欠缴的税款与滞纳金,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何时受偿?(3)D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3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并说明理由。(4)张某的抵销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E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要求取回保险金?并说明理由。(6)管理人决定解除与F公司的合同,双方的财产应如何返还?假设贸易公司仅支付10万元的价款,应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
承兑行可以向破产企业追偿。根据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
首先对于税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职工债权后,优先清偿税款。  
其次,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0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8万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3)
D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3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贸易公司)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C公司)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D银行)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贸易公司)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C公司)求偿。此时,别除权人(D银行)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贸易公司)的破产债权,因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4)
张某的抵销请求是合法的。根据规定,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的,不受破产法规定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即,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禁止抵销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本题中,虽然张某的抵销权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但是张某是以其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万元抵销其欠贸易公司的20万元债务,是合法的。
(5)
E公司有权向管理人主张取回100万元的保险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  
(6)
①贸易公司返还给F公司机器设备,F公司返还给贸易公司10万元的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买受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本题中,由于F公司的机器设备仅价值30万元,因此其实际损失为70万元,已经收到价款80万元,因此可以将扣除损失后的余款10万元返还给贸易公司。  ②假设贸易公司仅支付10万元的价款,贸易公司返还给F公司机器设备,F公司应不予返还贸易公司之前支付的10万元价款,F公司并就剩余60万元作为共益债务在贸易公司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根据规定,对买受人(贸易公司)已支付价款(10万元)不足以弥补出卖人(F公司)标的物价值减损形成的债权(共70万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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