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债权人甲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甲未向法院缴

考试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2019年10月,债权人甲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甲未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且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有误。后经查实,双方对部分债权无争议,对该部分A公司未能清偿。2019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6年9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0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 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当年8月,A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9年12月31日;在A公司付清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A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12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乙公司,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3)2019年3月6日,A公司向D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 E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12月5日,A公司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A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9年12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A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A公司债务,A公司在一个月内清偿完毕剩余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A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丙公司对A公司享有到期货款债权10万,但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债权,2020年1月12日,看到和解方案后,提出要求A公司按和解标准清偿给自己7万元。2020年1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D银行就A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D银行致函E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E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D银行等债权人已与A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C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所欠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5)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6)1月12日,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按和解方案清偿给自己7万元?并说明理由。(7)E公司拒绝对D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债权人未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不成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但债务人对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已经不能清偿,该异议也不成立。
(2)B、C两公司的 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C公司的 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管理人无权以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5)乙公司无权取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题目中买受人已经付款75%以上,乙公司不能取回起重机。
(6)无权。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7)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所以保证人E公司还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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